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1807号 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富玲公司)与你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236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8955.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9月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以9079.63元/月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分别自欠费当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94元,减半收取为4447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13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94元(上诉人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26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68元(中山市丽港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中山市富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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