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2342号 莫华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左玉贞与被上诉人莫华梅、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23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要点:一、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同意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后十五日内赔偿左玉贞79685元,其中包含医疗费34907.6元(一审认定)、营养费500元(依法由5000元乘上伤残系数0.1)、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一审认定)、伤残赔偿金75368.6元(按照一审主张的一半)、护理费3700元(一审认定)、扶养人生活费3209.14元(25673.1×5/4×10%)、误工费12124.08元(一审认定)、交通费1000元(一审认定),以上各项总损失132809元,按照责任比例60%计算为79685元。二、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履行完本协议内容,左玉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或者被保险人莫华梅主张任何权益。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左玉贞承担3234元,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担606元(该606元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左玉贞,不经法院退费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左玉贞承担(左玉贞已预交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本院向其退回1584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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