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行终367号
吴国兵: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与你行政决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行终3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上诉人中山志和家电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起诉,原判决不再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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