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再158号 梁二妹、林执好: 本院受理你与申请再审人梁权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再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二、林执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梁二妹偿还借款65000元及支付利息34536.70元,并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梁二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8元(梁二妹已预交),由原审被告林执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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