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1601号 中山市建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建华、赖坤兰、罗冠华、罗婉华、冯婉意、黎耀良、中山市志远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919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罗建华、赖坤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谢桂凤清偿借款本金412531.08元及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412531.0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上诉人谢桂凤有权对上诉人赖坤兰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兴成路2号阳光美加花园金榈湾3幢803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0500478号;房产证号:021501728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抵押顺位就本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上诉人罗冠华、罗婉华、冯婉意、黎耀良、中山市志远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建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谢桂凤对赖坤兰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罗冠华、罗婉华、冯婉意、黎耀良、中山市志远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建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建华、赖坤兰追偿;五、驳回被上诉人谢桂凤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120元(被上诉人谢桂凤已预交),由上诉人罗建华、赖坤兰、罗冠华、罗婉华、冯婉意、黎耀良、中山市志远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山市建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160元,被上诉人谢桂凤负担11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8元(上诉人罗建华、赖坤兰、罗冠华、罗婉华、冯婉意、黎耀良、中山市志远厨房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谢桂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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