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1039号 方凯雄、黄雪晶: 本院受理上诉人关燕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924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方凯雄、黄雪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关燕桃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80元(上诉人关燕桃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方凯雄、黄雪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元(上诉人关燕桃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方凯雄、黄雪晶负担(被上诉人方凯雄、黄雪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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