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初94号 郑坚青、郑辛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雅投资有限公司诉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 1、被告一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人民币29,024,022.16元,并偿付原告利息损失8,242,822.29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4月17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16日,此后利息损失计算至被告一还清多付的工程款之日止)。 2、被告一返还工程专项资金借款人民币44,792,196.90元并偿付原告利息损失23,591,938.74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工程专项资金实际支付之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16日,此后利息损失计算至专项资金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3、被告一提供应开具而未开具的工程款发票; 4、被告二、被告三就前述第1、2、3项请求事项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19年10月17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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