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初91号 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慧、中山春之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钢鸣: 本院受理苏倩芝诉吴燕姬、欧波、史彩锦、凌文杰、中山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一夫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 1、确认位于中山市东区东裕路31号首层梯间、2层3-13卡、3层3-14卡【房产证号: C5531028/C1345429/C1345428,土地证号国(2007)易213157】的不动产中属于第三人欧波的份额(价值约1840647元)属于原告所有; 2、确认位于中山市东区东裕路31号首层梯间、2层3-13卡、3层3-14卡房屋【房产证号: C5531028/C1345429/C1345428,土地证号国(2007)易213157】中属于第三人陈钢鸣的份额中的50%(价值约920323.5元)属于原告所有; 3、判决立即停止对位于中山市东区东裕路31号首层梯间、2层3-13卡、3层3-14卡【房产证号:C5531028/C1345429/C1345428,土地证号国(2007)易213157】的不动产中属第三人欧波占有的份额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19年10月16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