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373号 林俊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妙霞与梁建文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5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5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黄妙霞、原审被告林俊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梁建文清偿借款本金3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3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2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38元 (被上诉人梁建文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梁建文负担833元,上诉人黄妙霞、原审被告林俊成负担69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38元,由上诉人黄妙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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