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再159-163、165-176号
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徐久钏、杨民捷、赖润香、彭紫辉、董秋艳、蒋水连、韩启霞、向义姣、徐德、王芳、岳钰杰、陈军、林芳、李小武、雷小红、杜峥嵘与被申请人李立、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杨镇古、郭赞楼、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及郭耀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十七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再159-163、165-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本院(2014)中中法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诉讼费负担的部分;二、变更本院(2014)中中法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李立有权对依法处理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桥背村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惠阳国用(2013)第0101099号]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合计850元(已由徐久钏、杨民捷、赖润香、彭紫辉、董秋艳、蒋水连、韩启霞、向义姣、徐德、王芳、刘树莉、郑国汉、岳钰杰、陈军、林芳、李小武、雷小红、杜峥嵘分别预交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再159-163、165-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8)粤20民再159-163、165-176号民事判决中第29页第八行中的“995号(雷小红2-2-5021房)”补正为“995号(雷小红2-2-0902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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