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555号
曾荣从: 本院受理上诉人罗江南、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与被上诉人曾荣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曾荣从、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罗江南人身损害赔偿款1382236.13元;三、驳回罗江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12元(罗江南已预交),由罗江南负担7347元,由曾荣从、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负担19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2元(罗江南已预交21912元,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已预交21912元),由罗江南负担5982元,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负担15930元。曾荣从、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在履行本案判决时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9565元迳付罗江南。罗江南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0元及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2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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