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438号
中山市洁标卫浴有限公司、李志山、黄光倩: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洁标卫浴有限公司、李志山、原审被告黄光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37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37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洁标卫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中益玻璃制品厂支付货款32122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其中以36028.99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以19689.58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起;以31912.66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以 24888.66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1日起;以38351.76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1日起;以39883.2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以47605.31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以47355.51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以35512.6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92元,诉讼保全费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92元,均由中山市洁标卫浴有限公司、李志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