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初12号
中山市广亨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澳门新亨通地产有限公司(SUN HANG TONG REAL ESTATE LIMITED)与你单位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澳门新亨通地产有限公司(SUN HANG TONG REAL ESTATE LIMITED)、中山市广亨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中山市亨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5311450.1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35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3357.25元(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澳门新亨通地产有限公司(SUN HANG TONG REAL ESTATE LIMITED)、中山市广亨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澳门新亨通地产有限公司(SUN HANG TONG REAL ESTATE LIMITED)、中山市广亨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中山市广亨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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