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8089号 中山市派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庆陈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8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派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庆陈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8410.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从2018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均由中山庆陈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山市派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中山庆陈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45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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