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441号 付华萍: 本院受理上诉人邓晓浣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宇派电器有限公司、李典军、张劲松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1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李典军、张劲松对中山市宇派电器有限公司尚欠邓晓浣的上述货款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邓晓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均由中山市宇派电器有限公司、李典军、张劲松负担。中山市宇派电器有限公司、李典军、张劲松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已由邓晓浣预交,限中山市宇派电器有限公司、李典军、张劲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邓晓浣,法院不另收退。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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