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796号 佛山市南海区朋汇粘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申华、梁艳平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2,563元,合计25,126元,均由上诉人梁申华、梁艳平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563元已由中山市新宝化工有限公司预交,梁申华、梁艳平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中山市新宝化工有限公司,人民法院不予收退。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