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行初35号 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二河第十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二河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与你(你单位)土地征收违法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二河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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