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行初35号 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二河第十一股份合作经济社: 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二河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及第三人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二河第十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征收违法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粤20行初35号行政判决。原告中山市黄圃镇马安村二河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上诉要点:1.撤销(2018)粤20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2.确认被上诉人以粤国土资(建)字[2008]348号《关于中山市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复函》在上诉人土地范围内组织实施征地的行为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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