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114号
陈元标、郭君行、中山市景翠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灵标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陈元标、郭君行、中山市景翠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元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1347048.94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1月16日利息140181.67元、罚息59905.86元;从2018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 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48元,由陈元标、郭君行、中山市景翠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灵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