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444号
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廖亚辉、徐海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众联兴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海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廖亚辉、徐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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