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624号
陈绮霭、伍锦健: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心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陈绮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王心纯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欠款额为基数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上诉人王心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98元,财产保全费1752元,合计4250元(上诉人王心纯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陈绮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96元(上诉人王心纯已预交),由上诉人王心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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