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8213号
梁成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慧娴、中山市睿能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8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冯慧娴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5264.4元; 三、驳回冯慧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2元,由冯慧娴负担216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元,由冯慧娴负担。法院预收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退回,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将从赔偿款中直接减扣194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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