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8185号
许海学、刘锦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许海学、刘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8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刘锦玲对许海学所欠的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91元,减半收取为324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3866元,由被上诉人许海学、刘锦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91元,由被上诉人许海学、刘锦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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