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644号 中山市万虹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鹏、李林华与被上诉人姚孝清、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万虹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644 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9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9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三、解除姚孝清与王鹏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四、王鹏、李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姚孝清返还定金80000元及购房款70000元; 五、驳回姚孝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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