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082号
黃锐林、黄杏英、王雨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你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3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黄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2300000元,支付综合费7053.33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60900元; 四、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判项、第三判项涉及的款项,对黄锐林名下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星宝路11号锦绣沙溪054卡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1096434,土地证号:国(2011)易240667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王雨辰就本判决第一判项、第三判项涉及的款项,对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雨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锐林追偿; 六、驳回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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