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014号
李程、李洁、张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文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213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李程、李洁、卢其川、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陈文杰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期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之日止);三、上诉人陈文杰对被上诉人张燕提供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永厚环下街新村23号4幢812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5019533号,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5)第易240095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张燕担保范围(即本金40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息的4倍,以年利率24%为限,从2016年6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63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合计9483元,由被上诉人李程、李洁、卢其川、张燕负担。上诉人陈文杰已在(2017)粤2071民特626号案中交付的案件受理费4406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陈文杰。二审案件受理费9483元,由被上诉人李程、李洁、卢其川、张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