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727号
邢树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被上诉人邢树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市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2756.73元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截至2016年10月21日的利息为2012.77元、滞纳金为5792.44元、手续费为931.85元;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上诉人邢树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为306元,由被上诉人邢树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市分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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