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446号
刘刚、李雪: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大涌镇新潮磨砂厂与被上诉人刘刚、李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7016号民事判决;二、刘刚、李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大涌镇新潮磨砂厂支付加工费42539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金额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7680元,诉讼保全费2647元,合计10327元,由刘刚、李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680元,由刘刚、李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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