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641号
李真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耿龙与被上诉人李志鑫、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胡耿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3606元给李志鑫; 四、驳回李志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9元、诉讼保全费523元,合计1052元(李志鑫已预交),由李志鑫负担517元,由胡耿龙负担493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7元(胡耿龙已预交),由李志鑫负担433元,由胡耿龙负担484元;胡耿龙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93元扣减垫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元后余60元迳付李志鑫,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2元迳付李志鑫。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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