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906号
梁锐金: 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国治、梁锐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8407号民事判决;二、梁锐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吴国治返还4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金额在460000元及利息(以46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吴国治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深圳市金世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87元,由吴国治负担16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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