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9号
王忠卫、胡媛: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秀珍、吴洁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王忠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何秀珍、吴洁文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7万元;三、驳回上诉人何秀珍、吴洁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上诉人何秀珍、吴洁文已预交),由被上诉人王忠卫负担(被上诉人王忠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何秀珍、吴洁文,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人何秀珍、吴洁文已预交),由被上诉人王忠卫负担(被上诉人王忠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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