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行终322号
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贤: 本院受理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兆隆祥兴制衣有限公司、肖竹贤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山市东升镇胜龙村第八经济合作社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2071行初711号行政裁定, 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王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琳、王昕组成,由肖炫霓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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