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5505号
陈华新: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板芙镇和合皮具厂与中山火炬开发区恒翔手袋厂、你、李兴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火炬开发区恒翔手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板芙镇和合皮具厂支付加工费96487.5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96487.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中山火炬开发区恒翔手袋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前述判项债务的,陈华新、李兴江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五、驳回中山市板芙镇和合皮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山火炬开发区恒翔手袋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20元,诉讼保全费1793元,合计6913元,由中山市板芙镇和合皮具厂负担4294元,由中山火炬开发区恒翔手袋厂、陈华新、李兴江负担261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3317元,由中山火炬开发区恒翔手袋厂、陈华新、李兴江负担2851元,由中山市板芙镇和合皮具厂负担466元;鉴定费21050元,由中山市板芙镇和合皮具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93元,由中山市板芙镇和合皮具厂负担4355元,由中山火炬开发区恒翔手袋厂、陈华新、李兴江负担238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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