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590号
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苏卓杰、邓焕琼、林润彩、苏淑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卓华、林转见、苏松辉、苏淑燕、苏淑萍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宝迪斯照明有限公司、苏卓杰、邓焕琼、林润彩、苏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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