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1223号
深圳市隆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叶东明、王丽丹与被上诉人朱建业及你(你单位)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965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叶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朱建业退还货运代理预付款10221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221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被上诉人朱建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246元,由被上诉人朱建业负担5092元,上诉人叶东明负担2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46元,由被上诉人朱建业负担5092元,上诉人叶东明负担23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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