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357号
蔡玉坤、蔡忠英、蔡强、朱平钦、陈金来: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玉坤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欢度酒店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蔡忠英、蔡强、朱平钦及原审第三人陈金来、曹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按上诉人蔡玉坤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77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822元,减半收取为18411元,由上诉人蔡玉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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