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44号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廖俊宁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方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李永诚、原审原告萧耀珍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萧耀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萧耀珍的继承人下落不明,现公告通知萧耀珍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本案诉讼。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通知送达。相关继承人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并表明是否参加本案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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