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236号
中山格律诗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松与被上诉人吴伟科及原审第三人中山格律诗电器有限公司、曾辉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陈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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