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3243号
邓秀团: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柱隆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邓秀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3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杨柱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7578.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47578.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12元,诉讼保全费1023元,合计3335元,由上诉人杨柱隆负担1758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5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上诉人杨柱隆负担1090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8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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