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027号
中山市美鹭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山市恬之乐饮料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中山市美鹭饮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已撤离工商登记地址且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0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50元,中山市恬之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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