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384号 胡永晖: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锦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23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23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胡锦昌、原审被告胡永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梁家源偿还借款本金246500元、逾期还款利息(以2465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以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被上诉人梁家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共5170元(该款被上诉人梁家源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梁家源负担73元、上诉人胡锦昌、原审被告胡永晖共同负担5097元(上诉人胡锦昌、原审被告胡永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或迳付被上诉人梁家源)。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上诉人胡锦昌已预交),由上诉人胡锦昌负担6015元,被上诉人梁家源负担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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