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5650号
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巴宝莉灯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4373号民事判决;二、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其官网即中诉网上删除与投诉人赵翠等三人投诉中山市巴宝莉灯饰有限公司有关的所有网页内容;三、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道歉声明正本两份,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发布时长为一个月,道歉声明内容须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核准,中山市巴宝莉灯饰有限公司可从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收取书面道歉声明正本一份;四、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山市巴宝莉灯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五、驳回中山市巴宝莉灯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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