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6596号
中山火炬开发区洪联兴建材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中山与被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65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中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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