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846号
曹孝阳、陈少伦: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健铭、邓凯文、邓树堂、汤卫兰与被上诉人胡星星、曹孝阳、恽海平及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胡星星、曹孝阳、恽海平、史贵、陈少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连带赔偿208251.34元给吴健铭; 三、驳回吴健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19元(吴健铭已预交),由吴健铭负担2617元,胡星星、曹孝阳、恽海平、史贵、陈少伦连带负担39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19元(吴健铭已预交6519元、邓凯文已预交6519元),由吴健铭负担2617元,胡星星、曹孝阳、恽海平、史贵、陈少伦连带负担3902元。胡星星、曹孝阳、恽海平、史贵、陈少伦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804元迳付吴健铭。邓凯文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19元,本院予以退回。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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