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850号 陈贺宏: 本院受理上诉人冼小燕与刘君杰以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5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65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刘君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被上诉人刘君杰已预交),由原审被告陈贺宏负担(原审被告陈贺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被上诉人刘君杰)。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上诉人冼小燕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刘君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