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71号 彭萍暖: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彭萍暖合同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中山市星海利和投资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科利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彭康益、彭娟、彭萍燕、彭足花的上诉请求如下: 撤销(2017)粤20民初71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 并依法改判。 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 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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