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5188号 汤志立: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钊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570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21570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被上诉人汤志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梁钊献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如被上诉人汤志立未如期履行上述债务,上诉人梁钊献对被上诉人汤志立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84号303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745468号,土地证号:(1999)230653号]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诉人梁钊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54元(上诉人梁钊献已预交),财产保全费602元,由上诉人梁钊献负担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上诉人汤志立负担案件受理费1060元与财产保全费6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钊献负担6元,由被上诉人汤志立负担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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