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5411号 张德元: 本院受理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5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5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5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张德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首期款3753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7530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从2014年11月20日支付至清偿之日止);四、被上诉人张德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山市辰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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