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161号 中山市雷元照明有限公司、郭亲军、雷桂秀: 本院受理上诉人胡秋生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原审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雷元照明有限公司、郭亲军、雷桂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胡秋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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