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4302号 刘贵生: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玉明与被上诉人高伟新及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430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8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28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高伟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何玉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6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1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6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3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元、护理费8825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56924.1元,合计268458.1元;三、驳回何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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